會員條款
代理商條款
炳翰(香港)企業有限公司(此下以炳翰-香港或公司表示之)是透過多層次傳銷計劃進行直接銷售,以擴大其產品的銷售。申請人期望成為炳翰-香港的「獨立代理商」,出售炳翰-香港的產品和服務,並根據炳翰-香港的酬金計劃賺取酬金。申請人同意恪守本協議書的約定條款和條件。
1、申請條件及取得代理資格:
1-1、申請人需為香港法律所定之法定成年人。經炳翰-香港審核評估並同意發給申請人代理憑證後始取得獨立代理商資格。
1-2、代理商主動放棄或遭炳翰-香港強制終止代理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日起二年內,不得接受推薦贊助或提出本件申請。
1-3、夫妻、子女可以各自申請登記為炳翰-香港之獨立代理商;但彼此間須互為上下線,夫妻子女不得分屬在不同的分銷體系。苟有不符規定炳翰-香港得隨時片面終止任何跨線的贊助安排。
1-4、未取得代理資格者,炳翰-香港不認同其銷售績效亦不會核發任何獎、酬金。
2、本件申請免費;但申請人為瞭解炳翰-香港之經營文化、政策規章、行銷制度及自身之代理利潤,需自費購買一份炳翰-香港創業手冊。不論申請期間或取得代理資格後,炳翰-香港均鼓勵以能確實銷售給客戶之數量進行購貨;已購產品在未售出百分之七十現貨前,不得續購產品。
3、代理有效期限:自取得炳翰-香港核發代理資格證明日起一年;代理商得於屆滿前一個月依炳翰-香港之續約申請書及程序請求續約,但炳翰- 香港對其申請仍保有審核決定權。
4、炳翰-香港之企業精神是提供真誠的服務及最優良的產品,獨立代理商需充份體認唯有如此方能維持綿延流長的的銷售業績。
4-1、代理商同意秉此原則積極開創業務,為利稽核,代理商會被要求出示零售證明(收據或發票)。
4-2、代理商係經由實際且努力的開創過程才能獲致合理的代理利潤,炳翰-香港並不曾給予任何預期利潤或必然成功之保證。
4-3、代理商係依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而獲致報酬;單純的招募行為(例如簽署新的獨立代理商)不會有入會費或報酬收入。
5、獨立代理商進行業務推廣、酬金制度及提供服務時,需依炳翰-香港編訂之相關資料為適切介紹,確實遵守商業道德以維持炳翰-香港的商譽。並不得為以下行為:
5-1、不得誇大渲染,更不可做不合實際的利潤聲明。
5-2、未經過完整訓練且經炳翰-香港許可之獨立代理商不得於公眾場所介紹炳翰-香港酬金計劃。
5-3、行銷前需有適當的聯繫,不得採突擊式的登門行銷。
6、獨立代理商因執行代理業務而產生之所有稅賦,需自行負擔並依其國籍地、居所地之稅法規定完納稅款。概與炳翰-香港無關。
7、具有獨立代理商資格者,僅取得本約所明定之權限,就以下事項,代理商均不得有所主張:
7-1、代理商並未取得炳翰-香港之獨家授權。
7-2、代理商並未取得炳翰-香港股權。
7-3、代理商不得要求炳翰-香港提供任何經銷費用。
7-4、代理商並非炳翰-香港之員工、代理人、投資人或股東。
7-5、代理商不得以炳翰-香港名義為任何事實及法律行為。
8、獨立代理商應確實執行以下業務:
8-1、出售產品及服務顧客時,需真誠配合顧客的需要,提供顧客最大的便利。
8-2、獨立代理商應積極訓練並輔導其所贊助的下線,保持連繫。
8-3、獨立代理商應管理並監督其銷售組織有關以下事項之執行情況:業務通訊、電子郵件、書信往來、訓練課程、是否確實參與公司集訓等等。為讓炳翰-香港暸解其管理及監督之成效,獨立代理商應提出適切的事證以供稽核。
9、對於炳翰-香港之產品、資料文宣及商標、著作等等之利用及複製:
9-1、獨立代理商不得為任何形式的複製,更不可擅自變更改造。
9-2、未經炳翰- 香港之書面同意,獨立代理商亦不得利用炳翰-香港之任何產品、專利、著作等等在其代理銷售之廣告宣傳及產品推展或說明等用途之上。
9-3、公開展示或製作任何形式的廣告文宣時,若有涉及使用到炳翰-香港之名稱、商標、已發表之代表圖樣或任何形式之著作權者,均需事先取得炳翰-香港之同意。
9-4、獨立代理商不得經由非炳翰-香港正式贊助或公開支持的網站,推廣產品或商機。
9-5、獨立代理商透過任何媒體進行直、間接的產品或商機推廣時(例如接受訪問),均需事先取得炳翰-香港的同意,其發表或陳述的内容更需符合炳翰-香港之利益。
10、獨立代理商不得在炳翰-香港之活動中,以任何形式從事與翰公司無關的行為;更不可利用炳翰-香港之關係或資源,推廣促銷其他產品。
11、保密條款:獨立代理商不得洩漏炳翰-香港之商業機密及顧客資料。
12、代理商之肖像權:獨立代理商達成業績或參加公司之訓練、活動、會議等等資訊,炳翰-香港均有權加以陳述、發表,代理商並同意炳翰- 香港得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代理商就此條項約定有反對意見者,需事先以書面通知炳翰-香港。
13、 獨立代理商非經炳翰-香港之書面授權,不得在零售商店、商貿展覽或任何形式的銷售通路中,直接或間接銷售炳翰-香港的產品。
14、酬金給付:
14-1、酬金是來自產品銷售。
14-2、依據代理商之階級及各該月的銷售成績做為計算標準。
14-4、以每月為一個計算週期,於翌月的第十五日以支票方式為給付。
14-5、發放酬金支票時所附之組織圖,代理商需支付每頁港幣五元之行政管理費;但若當月酬金總額低於港幣五百元者,則免之。
15、退貨/退款:
15-1、獨立代理商在購貨七天內,就未經開封之原狀貨品,可附購貨憑證(收據或發票正本向炳翰-香港依原購價全額辦理退貨;如在購貨後
八至三十天內要求退貨並符合退貨要件者,僅得按原購價七折退款。
15-2、退款中應扣除該退貨者因該筆貨品而得自炳翰-香港之酬勞或獎金;退貨者之上線基於同一貨品原因所獲致之酬勞及獎金亦需歸還炳翰-香港。
15-3、要求退貨者,需填妥炳翰-香港之退貨申請書並簽名。炳翰-香港應於收到申請書及完備的退貨文件日起三十日內以支票方式交付退款。
15-4、退款者所支出之各項郵資及任何手續、行政管理等費用均不得要求退款。
15-5、因終止合約而要求退回產品時,除需依本條規定之要件及程序辦理外;另需支付炳翰-香港為其購貨行為而支出之運費、郵資或相關行政費用。
16、契約承受及轉讓:
16-1、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約權利或義務以契約方式轉讓第三人。
16-2、本協議條件及炳翰-香港之政策、各項明定申請程序、酬金制度等等對於雙方及其繼承人均具有拘束力。
16-3、炳翰-香港不定時發佈之正式公告或依第18條而作之變更事項,雙方及其繼承人均受拘束。
17、上、下線代理商之關係:
17-1、獨立代理商不得自行變更上線代理商,但有七名上線代理商之書面連署支持其變更者,不在此限。
17-2、上線代理商若僅圖快速擴大下線組織,卻未能給予下線充分的協助及輔導者,炳翰-香港得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擴增下線代理商。
18、炳翰-香港保有變更產品價格、輔銷工具與材料之一切權利;並在整體營運利益考量下,得單方變更或修改公司政策、所有公司守則包括但不限創業手册、酬金制度、代理協議條件及相關的申請程序及表格等等。代理商若對該等變更有異議,得以書面釋明理由通知炳翰-香港終止本件代理關係。
19、終止、違約及條款失效:
19-1、代理商應確實遵守本契約各條款及炳翰-香港之各項守則規章,若有違反時,炳翰-香港除可主張終止外,因此所受之損害或為保全權
利而支出之費用(例如仲裁、訴訟及律師費等等),代理商需負全部賠償責任。
19-2、代理商得任意主張終止本件協議,但需於終止前一個月先以書面通知炳翰-香港,若代理商有需為給付或賠償義務者,更需先為釐清
後始可主張終止。
19-3、代理資格期限屆滿未經續約或有終止事由者,本約即告失效。
19-4、若本約某特定條款因特殊事由而有失效或不能適用於某些特定個人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20、因本協議而生之任何紛爭,雙方同意先透過在公司所在地區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單位進行排解。
21、本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或習慣法理為處理依據。
VIP愛用者條款:
1. 愛用者了解他在購買產品以後,每次購貨到現金折扣如下。
1.1 1-10 瓶95折出貨(即5%現金折扣)。
1.2 11-30 瓶75折出貨(即25%現金折扣)。
1.3 31瓶以上7折出貨(即30%現金折扣)。
1.4. VIP如欲轉換為代理商(即經營者)可照現有瓶數移轉但最多只可從100瓶做起(包括原來自己之10瓶)當月不一定要購貨即可轉換為代理商。
2.愛用者了解並同意不會將產品再販賣,不得發展下線組織,且無任何組織之回饋報酬。
3. 退貨條款:
3.1 愛用者退貨時必須出示購貨發票。
3.2 愛用者在購貨七天內就未經開封之原狀貨品由介紹人陪同退回炳翰香港公司。貨款將全數退回,並不包括運費及手續費。
3.3 退款將於30個工作天以支票方式退回購貨人。
4. 本合約受香港法例規範及解釋以及香港法院具管轄權。
炳翰(香港)企業有限公司(此下以炳翰-香港或公司表示之)是透過多層次傳銷計劃進行直接銷售,以擴大其產品的銷售。申請人期望成為炳翰-香港的「獨立代理商」,出售炳翰-香港的產品和服務,並根據炳翰-香港的酬金計劃賺取酬金。申請人同意恪守本協議書的約定條款和條件。
1、申請條件及取得代理資格:
1-1、申請人需為香港法律所定之法定成年人。經炳翰-香港審核評估並同意發給申請人代理憑證後始取得獨立代理商資格。
1-2、代理商主動放棄或遭炳翰-香港強制終止代理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日起二年內,不得接受推薦贊助或提出本件申請。
1-3、夫妻、子女可以各自申請登記為炳翰-香港之獨立代理商;但彼此間須互為上下線,夫妻子女不得分屬在不同的分銷體系。苟有不符規定炳翰-香港得隨時片面終止任何跨線的贊助安排。
1-4、未取得代理資格者,炳翰-香港不認同其銷售績效亦不會核發任何獎、酬金。
2、本件申請免費;但申請人為瞭解炳翰-香港之經營文化、政策規章、行銷制度及自身之代理利潤,需自費購買一份炳翰-香港創業手冊。不論申請期間或取得代理資格後,炳翰-香港均鼓勵以能確實銷售給客戶之數量進行購貨;已購產品在未售出百分之七十現貨前,不得續購產品。
3、代理有效期限:自取得炳翰-香港核發代理資格證明日起一年;代理商得於屆滿前一個月依炳翰-香港之續約申請書及程序請求續約,但炳翰- 香港對其申請仍保有審核決定權。
4、炳翰-香港之企業精神是提供真誠的服務及最優良的產品,獨立代理商需充份體認唯有如此方能維持綿延流長的的銷售業績。
4-1、代理商同意秉此原則積極開創業務,為利稽核,代理商會被要求出示零售證明(收據或發票)。
4-2、代理商係經由實際且努力的開創過程才能獲致合理的代理利潤,炳翰-香港並不曾給予任何預期利潤或必然成功之保證。
4-3、代理商係依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而獲致報酬;單純的招募行為(例如簽署新的獨立代理商)不會有入會費或報酬收入。
5、獨立代理商進行業務推廣、酬金制度及提供服務時,需依炳翰-香港編訂之相關資料為適切介紹,確實遵守商業道德以維持炳翰-香港的商譽。並不得為以下行為:
5-1、不得誇大渲染,更不可做不合實際的利潤聲明。
5-2、未經過完整訓練且經炳翰-香港許可之獨立代理商不得於公眾場所介紹炳翰-香港酬金計劃。
5-3、行銷前需有適當的聯繫,不得採突擊式的登門行銷。
6、獨立代理商因執行代理業務而產生之所有稅賦,需自行負擔並依其國籍地、居所地之稅法規定完納稅款。概與炳翰-香港無關。
7、具有獨立代理商資格者,僅取得本約所明定之權限,就以下事項,代理商均不得有所主張:
7-1、代理商並未取得炳翰-香港之獨家授權。
7-2、代理商並未取得炳翰-香港股權。
7-3、代理商不得要求炳翰-香港提供任何經銷費用。
7-4、代理商並非炳翰-香港之員工、代理人、投資人或股東。
7-5、代理商不得以炳翰-香港名義為任何事實及法律行為。
8、獨立代理商應確實執行以下業務:
8-1、出售產品及服務顧客時,需真誠配合顧客的需要,提供顧客最大的便利。
8-2、獨立代理商應積極訓練並輔導其所贊助的下線,保持連繫。
8-3、獨立代理商應管理並監督其銷售組織有關以下事項之執行情況:業務通訊、電子郵件、書信往來、訓練課程、是否確實參與公司集訓等等。為讓炳翰-香港暸解其管理及監督之成效,獨立代理商應提出適切的事證以供稽核。
9、對於炳翰-香港之產品、資料文宣及商標、著作等等之利用及複製:
9-1、獨立代理商不得為任何形式的複製,更不可擅自變更改造。
9-2、未經炳翰- 香港之書面同意,獨立代理商亦不得利用炳翰-香港之任何產品、專利、著作等等在其代理銷售之廣告宣傳及產品推展或說明等用途之上。
9-3、公開展示或製作任何形式的廣告文宣時,若有涉及使用到炳翰-香港之名稱、商標、已發表之代表圖樣或任何形式之著作權者,均需事先取得炳翰-香港之同意。
9-4、獨立代理商不得經由非炳翰-香港正式贊助或公開支持的網站,推廣產品或商機。
9-5、獨立代理商透過任何媒體進行直、間接的產品或商機推廣時(例如接受訪問),均需事先取得炳翰-香港的同意,其發表或陳述的内容更需符合炳翰-香港之利益。
10、獨立代理商不得在炳翰-香港之活動中,以任何形式從事與翰公司無關的行為;更不可利用炳翰-香港之關係或資源,推廣促銷其他產品。
11、保密條款:獨立代理商不得洩漏炳翰-香港之商業機密及顧客資料。
12、代理商之肖像權:獨立代理商達成業績或參加公司之訓練、活動、會議等等資訊,炳翰-香港均有權加以陳述、發表,代理商並同意炳翰- 香港得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代理商就此條項約定有反對意見者,需事先以書面通知炳翰-香港。
13、 獨立代理商非經炳翰-香港之書面授權,不得在零售商店、商貿展覽或任何形式的銷售通路中,直接或間接銷售炳翰-香港的產品。
14、酬金給付:
14-1、酬金是來自產品銷售。
14-2、依據代理商之階級及各該月的銷售成績做為計算標準。
14-4、以每月為一個計算週期,於翌月的第十五日以支票方式為給付。
14-5、發放酬金支票時所附之組織圖,代理商需支付每頁港幣五元之行政管理費;但若當月酬金總額低於港幣五百元者,則免之。
15、退貨/退款:
15-1、獨立代理商在購貨七天內,就未經開封之原狀貨品,可附購貨憑證(收據或發票正本向炳翰-香港依原購價全額辦理退貨;如在購貨後
八至三十天內要求退貨並符合退貨要件者,僅得按原購價七折退款。
15-2、退款中應扣除該退貨者因該筆貨品而得自炳翰-香港之酬勞或獎金;退貨者之上線基於同一貨品原因所獲致之酬勞及獎金亦需歸還炳翰-香港。
15-3、要求退貨者,需填妥炳翰-香港之退貨申請書並簽名。炳翰-香港應於收到申請書及完備的退貨文件日起三十日內以支票方式交付退款。
15-4、退款者所支出之各項郵資及任何手續、行政管理等費用均不得要求退款。
15-5、因終止合約而要求退回產品時,除需依本條規定之要件及程序辦理外;另需支付炳翰-香港為其購貨行為而支出之運費、郵資或相關行政費用。
16、契約承受及轉讓:
16-1、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約權利或義務以契約方式轉讓第三人。
16-2、本協議條件及炳翰-香港之政策、各項明定申請程序、酬金制度等等對於雙方及其繼承人均具有拘束力。
16-3、炳翰-香港不定時發佈之正式公告或依第18條而作之變更事項,雙方及其繼承人均受拘束。
17、上、下線代理商之關係:
17-1、獨立代理商不得自行變更上線代理商,但有七名上線代理商之書面連署支持其變更者,不在此限。
17-2、上線代理商若僅圖快速擴大下線組織,卻未能給予下線充分的協助及輔導者,炳翰-香港得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擴增下線代理商。
18、炳翰-香港保有變更產品價格、輔銷工具與材料之一切權利;並在整體營運利益考量下,得單方變更或修改公司政策、所有公司守則包括但不限創業手册、酬金制度、代理協議條件及相關的申請程序及表格等等。代理商若對該等變更有異議,得以書面釋明理由通知炳翰-香港終止本件代理關係。
19、終止、違約及條款失效:
19-1、代理商應確實遵守本契約各條款及炳翰-香港之各項守則規章,若有違反時,炳翰-香港除可主張終止外,因此所受之損害或為保全權
利而支出之費用(例如仲裁、訴訟及律師費等等),代理商需負全部賠償責任。
19-2、代理商得任意主張終止本件協議,但需於終止前一個月先以書面通知炳翰-香港,若代理商有需為給付或賠償義務者,更需先為釐清
後始可主張終止。
19-3、代理資格期限屆滿未經續約或有終止事由者,本約即告失效。
19-4、若本約某特定條款因特殊事由而有失效或不能適用於某些特定個人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20、因本協議而生之任何紛爭,雙方同意先透過在公司所在地區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單位進行排解。
21、本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或習慣法理為處理依據。
VIP愛用者條款:
1. 愛用者了解他在購買產品以後,每次購貨到現金折扣如下。
1.1 1-10 瓶95折出貨(即5%現金折扣)。
1.2 11-30 瓶75折出貨(即25%現金折扣)。
1.3 31瓶以上7折出貨(即30%現金折扣)。
1.4. VIP如欲轉換為代理商(即經營者)可照現有瓶數移轉但最多只可從100瓶做起(包括原來自己之10瓶)當月不一定要購貨即可轉換為代理商。
2.愛用者了解並同意不會將產品再販賣,不得發展下線組織,且無任何組織之回饋報酬。
3. 退貨條款:
3.1 愛用者退貨時必須出示購貨發票。
3.2 愛用者在購貨七天內就未經開封之原狀貨品由介紹人陪同退回炳翰香港公司。貨款將全數退回,並不包括運費及手續費。
3.3 退款將於30個工作天以支票方式退回購貨人。
4. 本合約受香港法例規範及解釋以及香港法院具管轄權。





